广州天河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律师
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
金融诈骗罪
4.严格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区别。案件审理中,应当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准确认定,对于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应当按照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不能为了对被告人判处较轻的刑罚而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5.关于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9.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行为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10.关于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按照各罪个人犯罪数额标准的5倍掌握。
三、合同诈骗罪
11.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一类地区以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为“数额巨大”,1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类地区以不满20万元为“数额较大”,20万元以上不满120万为“数额巨大”,12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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