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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共犯判刑标准

2023-11-06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547人看过举报


广州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共犯判刑标准

锐娜律师:186-2092-5766    

案情简述:

            2015年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从不同省份抓获犯罪嫌疑人19人,本律师代理其中一位张某某,《刑事拘留通知书》写明涉嫌罪名“组织卖淫罪”,之后律师会见了解到张某某在整个案件中只负责“键盘手”的工作,即通过社交网络联系嫖客,之后电话通知另一案件嫌疑人接待客户找场所,在张某某和其余三人一起工作3个多月时被警方抓获,并由外省羁押至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案件争议点:

           陈锐娜律师会见了解案情后,认为张某某在本案中只是协助促成交易的行为,不属于组织领导者,由于组织卖淫罪判刑起点就是五年以上,最低也要判五年,而协助组织卖淫罪则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有可能判一年、两年或三年等,所以定性为组织卖淫罪对犯罪嫌疑人很不利,陈锐娜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及时约见公诉人,听取作为辩护人的观点,之后再《起诉书》中把张某某罪名变更为“协助卖淫罪”,即便没有判刑结果已经给犯罪嫌疑人减少了很多刑期,陈锐娜律师对此案的辩护也得到犯罪嫌疑人亲属的认可和好评。

        案件法条:      

[刑法条文]

协助卖淫罪: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卖淫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锐娜律师:186-2092-5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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