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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赋予被特许人一种'悔约权',即被特许人在约定期限内,可以没有任何理由地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体现了对被特许人利益的倾斜和保护,防止被特许人因一时冲动冒然签订合同,因此,该条款也被称为'冷静期'条款。
1、如果特许经营合同中未约定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被特许人能否依据该条款主张单方解除权?
律师解答:可以。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不能局限于文字本身,悔约权本身是法定的,只不过是将'一定期限'的约定权赋予了双方当事人。
2、一定期限具体指多久?
答:法律对该点没有规定清楚,实践中我们认为,该期限截止至被特许人开始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时比较适宜。因为,制定该条款的目的是防止被特许人在过于冲动的情况下盲目缔约,而不是为被特许人提供一个试营业的机会。该条款虽然体现了对被特许人利益的倾斜,但是这种倾斜应当有一定的限度,不应当不恰当地损害特许人的合法权益。被特许人接受并实际利用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表明其已经在积极地投人履行,例如,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和企业形象设计进行装修,或者特许人收到被特许人发出的订单。此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允许被特许人行使该条款下的单方解除权,则对于特许人而言其经营风险被不恰当地扩大了,对被特许人而言则获得了不合理的利益。任何商业经营都有失败的风险、任何合同都有违约的可能,试图依靠较长期限的'冷静期'帮助被特许人规避合同风险,是不现实,也是该条款的功能所无法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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