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
陈律师是广州专打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联系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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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了约定,但该协议是以双方到民 政部 门办理离婚登 记或到法 院进行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
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 记机 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 院离婚时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要求法 院依法进行裁 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
离婚问题事 关重 大,应当允 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 政部 门登 记离婚或者到法 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 律约束力,不能作为 人 民 法 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