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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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律师常用的四类辩护法定理由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
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
(1)刑法不认为犯罪的。
如《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
《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
(2)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
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3)刑法不予追究的。
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
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
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在犯罪作用方面较小的有:从犯、胁从犯;在犯罪后将功折罪的表现有:自首、立功等。
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刑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外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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