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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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是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双方协议变更,只要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双方父母协商后诉请法院,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或裁判。
另一种是出现法定事由变更。实践中,离婚时抚养权一旦确定,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一、具有抚养权的一方因身患重病或者因为因为身体残疾不能继续抚养子女等,造成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二、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比如,原抚养一方沾染吸毒、赌博等恶习,甚至因违法犯罪而服刑的;再有抚养一方再婚子并育有子女,造成孩子身心健康产生消极影响的。
三、八周岁以上未成年,愿意跟随其中一方共同生活,并且具备抚养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如果孩子明确表示跟随另一方生活,是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后抚养权的。
四、其他正当理由变更的。因社会现实的复杂性,法律无法一一作出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使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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