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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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范本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吕某某妻子的委托,并经被告吕某某同意,指派我担任本寻衅滋事案中被告人吕某某的一审辩护律师。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我对本案有了一个清楚的认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吕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罪名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公共秩序是由一定的规则维系的人们公共生活的一种有序化状态,主要包括工作秩序、教学秩序、营业秩序、交通秩序、娱乐秩序、网络秩序等。寻衅滋事犯罪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本案中伤人行为发生在晚上凌晨,结合众被告的询问笔录知道该时间段路上的人很少。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并不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以及造成社会群体的慌乱。
第二、被告人吕某某因李某和王某某谈恋爱,加王某某为好友后,王某某说吕某某很难听话的情况下,才找人去吓唬的受害人,其动机是针对的王某某个人。被告人吕某某并没有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逞强斗狠,抖威争霸,挑战社会秩序,而随意地殴打不特定的人。
第三、被告吕某某没有任何前科劣迹。高中毕业后就去某县染织厂工作,90年至今一直在某县派出所工作。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被告吕某某一贯表现良好,这次羁押之前并没有违法行为,相反自99年开始一直从派出所工作,对当地治安装况和社会秩序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侵犯公共秩序。相反一直在默默的维护者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
第四、根据机关讯问众被告的笔录,本案只有王某某自己受到了轻微伤,现场并没有破坏交通工具和社会的公共资源,并没有使社会的有序化状态遭到破坏。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众被告侵犯的客体不是公共秩序,结合本案中开庭,可以看出众被告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开庭时众被告认可就是教训那个男的(受害人王某某),也知道不能伤的被害人太重,因此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侵犯了社会秩序。而只是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
二、本案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某县人民的起诉书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并没有引用条文的第几条第几款规定,只是笼统模糊的给被告人吕某某定罪。违反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本案中刑法第293条有两款之规定,款有四项规定。具体发条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本案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从被告人主观方面来看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而本案被告人并没有这种犯罪故意,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并不存在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而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耍威风、逞强好胜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起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因此从主观上而言,被告人不具备寻衅滋事罪所规定主观要件。本案中被告吕某某就是因为事出有因教训一下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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