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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您介绍刑事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区别
认定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时,应当采取从客观到主观的路径。在行为已经 致人死亡,以及虽然仅造成伤害而没有致人死亡,但具有致人死亡的紧迫危险的情形 下,首先要肯定该行为是杀人行为,进而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杀人故意;如果没有杀 人故意,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故意,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也 需要通过考察客观事实来认定。例如,持枪瞄准被害人心脏开枪的,元论行为人怎样 否认其杀人故意,司法机关都会将其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反之,行为人使用木棒, 在完全可以打击被害人头部等要害部位的场合,却选择打击被害人背部、腿部的,即 使他承认有杀人故意,司法机关也不应将其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所以,应当 坚持罪刑法定与责任主义的原理,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事实,正确认定故意杀人罪与 故意伤害罪。在实践中,只要查明以下情况,不仅能直接说明行为是杀人性质还是伤害性质,而且能说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 (1)行为人使用的是何种犯罪工具?该犯罪 工具的杀伤力如何?犯罪工具是预先选择的还是随手取得的?
(2) 打击的部位是什 么?是要害部位还是非要害部位?是特意选择要害部位打击,还是顺手可能打击某 部位就打击某部位?
(3) 打击的强度如何?行为人是使用最大力量进行打击还是注 意控制打击力度? (4) 犯罪行为有无节制?在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行为 人是否继续打击?在他人劝阻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终止犯罪行为?
(5) 犯罪的时 间、地点与环境如何?是行为人特意选择的时间、地点还是随机的时间、地点?案发 当时是否有其他人在场?
(6) 行为人是否抢救被害人?对死亡结果表现出何种态 度?
(7) 行为人有无犯罪预谋?行为人是如何预谋的?
(8) 行为人与被害人平时是 什么关系?是素有怨仇还是关系较好,是素不相识还是相互认识?
此外,对那些目元法纪、胆大妄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应根据案情,区别对待:凡明显具有杀人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的,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凡明显具有伤, 如果没有伤害故意,就再判断行为人对死亡或者伤害结果是否具有过失 如果打击背部、腿部是事出有因(如被害人躲闪等) .而又有其他客观事实证明行为人具有杀人 故意,当然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实施了伤害行为的,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主观上不顾被害人死伤的,应按实 际造成的结果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死亡与伤害的结果都在行为 人的犯意之内;有些确实难以认定的案件,应按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以较轻的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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