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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五种行为,分别的五种犯罪。行为人实施其中一种行为的,以为确定罪名;行为人同时实施其中几种行为的,应将所实施的行为并列为一个罪名,如即制作又贩卖、传播的,则只定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均出于故意。即明知的淫秽物品而进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并且必须以牟利为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已经实际取得了利益,获利多少,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量刑的情节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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