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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荔湾区看守所刑事律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事拘留判几年

2022-06-16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337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186-2092-5766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五种行为,分别的五种犯罪。行为人实施其中一种行为的,以为确定罪名;行为人同时实施其中几种行为的,应将所实施的行为并列为一个罪名,如即制作又贩卖、传播的,则只定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均出于故意。即明知的淫秽物品而进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并且必须以牟利为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已经实际取得了利益,获利多少,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量刑的情节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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