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 ;
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货款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赠与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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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甲通过中间人介绍,甲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甲从丙处全款50万元购买案涉房屋,且合同中约定三年后丙再以原价50万元将该房屋回购,在此期间,该房屋继续由丙使用,且丙每月向甲支付7000元房租。
合同签订后,双方完成了过户登记。后本案丙的妻子乙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解读】
本案存在三个争议焦点:
1. 本案中乙作为原告是否适格?
2. 本案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3. 案涉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
(一)乙作原告是否适格?
本案中,由于丙的房屋系法定继承而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虽然产权证上并未登记丙名字,但其应属于房屋所有权人,不论是房屋买卖还是房屋担保,其作为利害关系人均有权提起诉讼。
(二)本案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案涉房屋为第三人法定继承所得,即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告已经完成过户登记,应适用善意取得,过户登记应为有效。首先,被告属于善意,房产证上登记只有第三人一个人,且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时,只要求第三人签字,并未要求提供结婚证或其配偶到场签字,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专业的登记机构尚不能完全区分真实所有权,被告作为普通购房者,对房屋真实所有权情况的注意义务不应苛责。另外,第三人并未向被告释明房屋系法定继承得来的情况;其次,被告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完成了过户登记。因此,本案应适用善意取得。
(三)如何确定合同性质,是房屋买卖合同还是借款合同?
针对本案,从甲、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内容来看,双方约定原告出卖房屋后,由出卖人丙承担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应缴纳的一切可能产生的税、费。丙若需继续租住该房屋,应向被告交付房租,房租为每月7000元。并在合同中约定原价回购权。上述约定明显不符合日常交易习惯和生活常理。因为按市场交易习惯,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应缴纳的一切可能产生的税、费通常由买方承担,且卖方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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