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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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 刑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 察院抗诉的案件;
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 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 刑立即执行的案件;
3、人民检 察院抗诉的案件;
4、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5、被判处死 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对于死 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有条件的也可以开庭审理,换言之也并不是必须要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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