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IP属地:广东
陈锐娜律师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医疗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陈锐娜律师

522542947@qq.com 07:00-22:59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7:00-22:59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3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62092576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黄埔区诈骗罪刑事律师黄埔区看守所刑事拘留会见

2022-06-01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257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186-2092-5766    

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锐娜律师:186-2092-5766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 亡、伤 残或者疾 病,骗取保险金。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以及健康为保险内容的保险。这类保险除个别的具有“两全”储蓄性质的险种外,一般都是以被害人的死 亡、伤害或者发生疾病为赔偿条件的。在这种情况下,有些投保人、受益人为了取得保险金,就千方百计地促成赔偿条件的实现。这里所说的“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 亡、伤 残或者疾 病,骗取保险金”是指投保人或受益人采取杀 害、伤害、虐 待、遗 弃、下 毒、传播传 染病以及利用其他方法故意造成人身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 亡、伤 残或者生病,以取得保险金的行为。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 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保险合同一般对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约定都是有条件的,并不是对任何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人都负赔偿责任。比如有些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过错造成的事故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里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 假的原因”,是指对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作虚 假的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所谓“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是指故意夸大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从而更多地从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所谓“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指在未曾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 构事实,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活动中,这种情况屡见不鲜,如谎称汽车被 盗或家中财产被 盗等。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 险金。

  这主要是指投保财产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从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5、投保人故意虚 构保险标的,骗取保 险金。

  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他有关利益、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故意虚 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虚 构了一个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62092576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230390

  • 昨日访问量

    310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陈锐娜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