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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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3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胡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杭州市下城区国都发展大厦成立山东xx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以下简称“xx公司”)。2013年11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以xx公司开发新能源项目为名,以高达36%的年利息为诱饵,通过发放传单、投资人相互介绍等宣传方式,以借款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承诺到期还本付息。2014年5月开始,xx公司杭州分公司不能按时向投资人足额给付利息。同年八九月,xx公司杭州分公司办公场所被关闭。
其间,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向金某2、茅某、沈某1、陈某1、周某1、马某、沈某2、曹某、俞某、楼某、郭某、周某2、徐某1、董某、朱某2、韩某、吴某2、谢某、顾某、蒋某2、陈某7、胡某2、徐某2、鲍某、陈某8、孙某、卢某、钱某1、陈某9、梁某、洪某、黄某、朱某1、王某1、邵某、牛某、王某2、许某、叶某1、范某1、郑某2、周某3、彭某1、钱某2、范某2、蒋某1、林某1、刘某、林某2、陈某2、陈某3、应某、郑某1、何某、彭某2、王某3、吴某1、李某2、王某4、罗某、叶某2、杜某1、杜某2、钱某3、张某2、金某1、陈某4、陈某5、伍某、陈某6等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造成损失400余万元(详见附表)。
2018年6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山东省淄博市治安检查站被抓获。
另查明,xx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14年3月13日登记成立,注册地址为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82号2号楼100P室,登记负责人为刘某某,经营范围为新能源节能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太阳能发电设备、风能发电设备、新能源灯具的安装、批发、零售。
辩护思路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有异议,辩称吸收的金额300万左右,损失100万左右;指控的36%年利息没有这么高。
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系单位犯罪。总公司山东xx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依法成立,杭州市分公司是为总公司融资,投资人也去总公司考察过,吸收的存款虽然都转入刘某某个人账户,但大部分资金都用于公司生产经营;2.指控的数额要高于实际集资数额,存在很多投资人只有合同未有相关收据、转账凭证;3.被告人刘某某系从犯,非法集资行为完全由胡某某一人实施;4.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多项发明专利等。并当庭提交证据:1.从网络上打印出来的关于媒体对被告人刘某某发明太阳能电动车的相关报道;2.被告人刘某某的多项专利证书复印件。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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