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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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3年4月23日,顾某1(另案处理)以章某强(另案处理)作为法定代表人在本市拱墅区注册成立浙江xx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xx公司”),并招募王某光、张某(均另案处理)负责公司具体经营活动。公司成立后,招募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担任公司业务部门主管以开展业务工作。2014年6月19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顾某2(另案处理)。2015年2月10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亦简称“浙江xx公司”)。
浙江xx公司成立以来,上述各被告人以浙江xx公司为平台,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将公司拥有的因借款给宁波市宁海县大和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用以水产养殖项目经营而形成的债权对外转让、以代理山西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投资与回购项目等名义,以年收益百分之十几至百分之二十几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登报、发传单、定点咨询、开产品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手段对外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
其中,被告人刘某某为公司业务一部主管,犯罪数额为人民币63110373元,实际获取业务提成及奖励共423488.03元。
2018年3月10日,公安机关在江西省婺源县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后对其持有的黑色OPPO手机一部予以扣押。
另查明,刘某某曾三次投资浙江xx公司共计27万元,到期后已拿回本金及16200元利息。
归案后,刘某某退出违法所得423500元。
辩护思路
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刘某某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刘某某系从犯;3、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4、被告人刘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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