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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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9年12月间,被告人赖某在杭州多次以使用螺丝刀、老虎钳撬下他人汽车车牌藏匿,并将记载有“要车牌加微信”及本人微信账号的纸条或印有微信二维码的名片留在被撬车牌的车辆雨刮器下,待被害人添加其微信时,以有偿归还车牌的方式向对方勒索钱财。具体如下:被告人赖某分别于2019年12月7日、8日、9日、14日、15日撬下被害人王某、李某1、张某、李某2、黄某、马某、姚某、邱某1等八人所有的汽车车牌,并采用上述方式勒索财物,成功从被害人王某处索得人民币300元和被害人马某处索得人民币100元。另被告人赖某在索要钱款过程中,因刘某某言语感动自动放弃索要钱款,并直接告知车牌位置。同19日,被告人赖某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赖某在辨认过程中找回了被害人姚某和邱某1的车牌,该两副车牌已发还被害人。认为被告人赖某具有部分犯罪行为系犯罪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系犯罪中止等法定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赖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部分犯罪行为系犯罪中止,部分犯罪行为系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赖某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故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赖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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