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微a信);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起诉银行信用卡、网络贷款纠纷、储蓄卡异地被盗刷赔偿纠纷律师,擅长信用卡盗取密码刷卡消费、起诉银行承担未履行储蓄卡、信用卡安保义务诉讼案件。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张某在A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2019年9月14日21时43分至23时12分期间,张某通过短信得知,其持有的前述借记卡,在境外通过ATM机分六次取现共计20076.70元(含手续费172.48元)。
张某随即报案,公安机关已受理;随后,张某前往A银行找负责人协商该事宜,经银行系统查询,发现张某的借记卡系争的六笔取款发生在泰国,但张某本人一直在国内,卡也在本人手中。张某遂提起诉讼向A银行索赔。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持有A银行发行的借记卡,其与A银行之间依法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本案中,张某名下借记卡在境外发生交易时,她本人一直在中国境内,并且涉案银行卡也一直由其本人持有,因此可认定,发生在泰国的六笔交易是伪卡交易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A银行为张某提供借记卡服务,就应当确保该借记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并且,A银行作为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在其与储户的合同关系中明显占据优势地位,应当承担伪卡的识别义务。
现张某的银行卡在境外被盗刷,说明A银行制发的借记卡和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给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理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A银行辩称张某对泄露交易密码存在过错,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对其持有的借记卡没有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文章来源于中国法院网,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微a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