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微a信同号) ;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货款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赠与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微a信同号);
合同纠纷法律知识:
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解除尤其是通知解除的成立、后果、行使期限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也存在很大差异。随着同案同判、类案检索、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等司法体制改革意见的出台,以及《九民纪要》和《民法典》的颁布施行,合同解除之诉领域的司法观点愈发清晰、法律适用标准渐趋统一。
《九民纪要》第46条就“通知解除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详尽的解释,纠正了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理解运用偏差,提出“只有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第四十七条至四十九条对“约定解除条件”、“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三项内容提出了权威、统一的司法观点。
《民法典》第562条至566条、580条对于合同解除的规定较之原《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等,主要有如下变化:一是规定了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随时解除权制度(第563条);二是明确了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知道或应当知道后一年或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第564条);三是增加附期限自动解除的合同解除情形(第565条第1款);四是增加直接通过诉讼、仲裁解除合同的情形(第565条第2款);五是明确法律文书副本的送达之日即为合同解除时点(第565条第2款),该规定与《九民纪要》第312页关于解除时间确定部分的实务观点一致;六是明确了违约解除情况下解除合同可与违约责任并存,即违约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第566条);七是变相确立了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第580条第2款)。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文章来源于中国法院网,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