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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判刑跟金额有关吗

2021-09-07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229人看过举报

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微a信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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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广大群众所关注,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云南金平县经无害化处理过的走私冻肉制品被群众盗挖重新销售,且鸡翅、牛肉去向不明”
细查我国刑法对于销售伪劣产品的刑罚


一、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
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产品生产的标准,产品出厂或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内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制度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上述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伪劣产品扰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一般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行业标准规则等
关于伪劣产品的界定标准,在上述产品质量法规中有规定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可具体分为以下四种行为:(1)掺杂、掺假
这是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
(2)以假充真
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
这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这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内)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上述四种行为属选择行为,即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行为人如果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或两种以上行为的
也应视为一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情节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上所要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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