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A公司陆陆续续向B公司旗下诸多饭店供应食品原材料,但B公司迟迟不支付货款,双方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形式的买卖合同,A公司无奈之下欲起诉B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B公司应支付货款。
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陈程律师作为A公司的代理律师,在刚接受委托时,A公司起诉B公司存在证据薄弱的情况,仅有A公司供货单,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另外具体B公司尚欠A公司究竟是多少款项也没有得到B公司的确认。因此,在本案起诉之前,本律师建议A公司,尽快与B公司对具体欠款数额进行确认,要求B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对金额予以确定。之后B公司向A公司出具了《付款承诺书》。但B公司依然没有付款,有了这一份《付款承诺书》就能作为有力的证据起诉到法院。
在双方合作过程中,应当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对权利义务加以约定。以及送货单应当加盖收货单位的公章,以减少今后在诉讼过程中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