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欢欢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2日 6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3年4月份,当事人韩某与茌平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韩某购买茌平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交房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前。购房款交纳后,对方迟迟未交房,韩某及其他业主多次向政府、信访局等部门反映维权,直到2019年6月5日才向韩某交房。对方逾期交房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给韩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生活不便,应当承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责任。2021年,房地产公司曾通知韩某办理违约金手续,一直未果。同时,对方拒不配合韩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无奈,韩某寻求法律救济。
二、案件结果
经过聊城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裁决茌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韩某支付违约金41857.53元,并协助韩某办理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首先仔细查阅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本案是申请仲裁,而不是向法院起诉。其次,审查了本案的仲裁时效问题,指导当事人搜集大量证据,经过多方搜集资料论证,结合当事人搜集的证据,我们认为本案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大胆提起仲裁,同时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情形进行了全面预判。庭审时,对方认为我方申请仲裁超过了仲裁时效,就该点,与对方进行了激烈辩论,最终,案件获得胜诉。
四、律师观点
近年来,开发商逾期交房事件越来越多,给业主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并带来精神上的损害。在遇到此类案件时,业主一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