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段志恒律师事务所 邓玉华律师 15969406683
论文摘要:经过近三十年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不少家庭积累了高额的财富,招商银行与贝恩管理顾问公司联合发布的《2015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指出,2015年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1千万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人群规模已超过100万人,全国个人总体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达到112万亿人民币。报告同时指出,尽管“财富保障”依然是高净值人士追求的首要目标,但与此同时“财富传承”的重要性排序由两年前的第五位跃居到了第二位。而高净值人士在考虑财富传承过程中不可回避地需要思考财富传承的工具,信托这一古老而伟大的制度逐渐进入高净值人士的视野。本文包括五个部分:一、信托概述;二、信托作为财富传承工具在我国的发展机遇;三、国内正兴起的家族信托;四、作为财富传承工具,我国信托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五、结语。
关键字:财富传承 信托 工具
引言:伴随着我国经济的的发展产生了一大批“创一代”的高净值人士,而这些“创一代”的高净值人士很多已经到了花甲之年,他们在追求财富增值的同时越来越关注其财富的传承。在我国,尽管信托制度是从国外引进的,而且发展很不成熟,但它作为财富传承的一种工具越来越受到众多高净值人士的关注。笔者通过研究对比国内外信托制度在财富传承中的运用,探索该制度在我国现有信托制度框架下作为财富传承工具操作的一些方法。
目录
1.信托概述................................................................................................... 3
1.1信托的渊源....................................................................................... 3
1.2信托的概念....................................................................................... 3
2.信托作为财富传承工具在我国的发展机遇.............................................. 4
2.1高净值人士数量庞大....................................................................... 4
2.2信托公司面临转型........................................................................... 4
2.3遗产税法即将出台炒作的影响........................................................ 5
3.国内正兴起的家族信托............................................................................ 5
4.作为财富传承工具,我国信托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6
4.1信托登记、公示制度的缺失与设立................................................. 6
4.2放开信托业务................................................................................... 8
4.3明确有关税制................................................................................... 8
4.4尊重私有财产权............................................................................... 9
5.结语.......................................................................................................... 9
1.信托概述
1.1信托的渊源
关于信托制度的起源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信托起源于罗马法的遗赠和遗产信托;一种观点认为信托起源于英国衡平法的用益制度。目前人们所说的信托,通常就是指14世纪以后由英国的衡平法院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1]
目前我国在适用的《信托法》施行于2001年10月1日,该法共74条,由总则、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信托的变更和终止、公益信托及附则七章组成。除该法外,还有于2007年3月1日施行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9年2月4日公布并施行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在规范我国的信托业务。目前,信托制度在我国主要是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在使用,且该项业务主要由信托公司在开展。
1.2信托的概念
我国《信托法》第二条对信托下的定义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因此,信托有如下特征:1、信托由三方基本当事人组成,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2、信托财产是独立的财产,既区别于委托人的财产,也区别于受托人的财产,当然也不是受益人的财产,受托人只能根据信托契约以及法律的规定处置和运用信托财产及其收益。
2.信托作为财富传承工具在我国的发展机遇
2.1高净值人士数量庞大
《2015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指出,2015年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1千万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人群规模已超过100万人;2015年福布斯富豪排行榜中国净资产超过10亿美元的亿万富豪已经高达300位,全球创历史新高的290位新晋亿万富豪中,有71位来自中国,新晋富豪数量首次超过美国,位居全球榜首。而很多高净值人现已年迈花甲,一方面他们需要考虑财富传承问题,而信托是可以选择的一种工具;另一方面,信托也可以借此机会获得发展。
2.2信托公司面临转型
在我国,信托长期以来就是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尤其是自2007年以来随着房地产市场与矿业的火爆发展,信托公司通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房地产市场大规模注资,自身也获得了快速发展壮大。在此过程中由于私人信托产生的收益无法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生的收益相比,因此,信托公司并没有动力来开发私人信托业务。然而,到了2013年下半年、尤其是到了2014年,随着中国经济增速放缓、国家对经济结构的调整,房地产市场开始走下坡路,与此同时,一些投资于房地产、矿业的信托业务出现了到期无法兑付的现象,信托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其辉煌已不再。一些信托公司经过一番调整之后,发现私人信托业务其实也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于是开始研究开发私人信托业务。一些商业银行的信托部也加入了对这一新兴业务领域的争夺。
2.3遗产税法即将出台炒作的影响
网上一直在盛传我国即将出台遗产税法,高净值人士不得不考虑其财产在继承时需要缴纳的高额遗产税。而利用信托则可规避遗产税,这也使信托成为财富传承优选工具之一。
3.国内正兴起的家族信托
2013年初平安信托成立了被多数认为是首单真正意义上的家族财富传承信托产品,即平安财富·鸿承世家系列单一万全资金信托,委托人年过四十,该家族信托规模超过5000万元,存续期为50年。同年5月,招商银行(600036)联合外贸信托在家族信托业务上实现了国内私人银行第一单的突破,客户杨先生60岁左右,在境内拥有多处自住和商用物业、股权及金融资产,两个儿子已成年,女儿还在念小学。[2]目前我国国内的家族信托起步比较晚,信托公司以及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部门、信托部门都在处于探索的阶段,而且目前做的都是资金信托。尽管起步比较晚,但由于具有大量的需求,因此,发展比较迅猛,而且入门条件也在下降,信托逐渐回归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而不再仅仅是作为融资的一种工具操作银行银行也在做的信贷业务和理财产品。
4.作为财富传承工具,我国信托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4.1信托登记、公示制度的缺失与设立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乃信托之本源,然而我国的信托长期以来只是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在使用,近年来以家族信托为代表的民事信托虽取得了快速发展,然而也只能做资金信托,不动产、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仍然不能作为信托资产而进行实际操作。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并没有设立信托登记、公示制度。我国《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根据该条规定对于房屋作为信托财产应当按照《物权法》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对于股权作为信托财产应当按照《公司法》办理股权过户登记,然而这根本没有将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转移到受托人名下的转让与实际交易过程中的转让区别开来,没有这种区别就无法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区别开,其后果就是信托财产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信托财产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受托人个人的债权人欲把信托财产作为受托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或者在受托人破产等场合,主张该财产属于信托财产,排除强制执行,主张其不在破产财产的范围之内。第二,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的场合,受益人主张撤销该处分行为,从第三人处取回该财产。[3]尽管我国《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十七条有关于排除受托人债权人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规定,但是由于没有建立起信托登记、公示制度,在外观上看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没有任何区别,事实上也就无法排除受托人债权人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此外,受托人就信托财产与非善意第三人进行交易之后委托人或者受益人也将无法行使其撤销权。因此,在没有建立起信托登记、公示制度的前提下,上述规定事实上形同虚设。
信托财产按其性质来分主要包括资金、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在设立信托登记制度时建议按照不同的信托财产性质设立相应的登记制度。对于不动产,“进一步讲,委托人向受托人移转所有权,只要表明登记原因是信托,以此排除受托人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就应该是十分充分的(只要有‘因设立信托而产生的所有权移转登记’的话就是充分的)”[4],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未将信托财产的登记纳入其登记范围,不得不说对于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是一个遗憾;对于汽车、轮船、飞机等动产亦可参照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实行;“以有价证券为信托财产之公示方法,是在证券上‘表明该财产是信托财产’,另外就股票或者公司债,必须‘在股东名薄以及公司债底账上记载其为信托财产’”[5];由于资金交付即转移所有的性质显然是无法办理登记或者进行公示的,但这并不妨碍其作为信托财产,事实上目前我国的家族信托能够操作的也仅仅是资金信托。我国可参考日本信托登记、公示制度设立自己的制度。
4.2放开信托业务
我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由于该办法将信托公司性质定位为金融机构,即便经营民商事信托业务也需按照该办法设立信托公司,而事实上目前我国的信托公司也都是按照该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这严重限制了民商事信托业务的发展。
一家信托公司应当有它自己的专业领域,不可能每一项信托业务都精通、都专业,建议根据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制定有差异性的信托公司准入规则以及管理办法,将经营金融业务的信托公司与经营民商事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区别开来。
4.3明确有关税制
如果不动产、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可以进行信托操作,那么作为信托财产的不动产、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由委托人转移到受托人名下是否需要缴纳与实际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等相关税赋,对此,由于前提目前不存在,因此,未明确也无可厚非,但今后若建立了信托登记制度,不动产、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可以进行信托操作了,这就是需要明确的问题。事实上由于委托人将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由于并未产生与实际交易一样的对价收益,因此,是不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若如此,即便遗产税法出台,信托也能够规避,届时信托作为财富传承的工具其优势将更加凸显。
4.4尊重私有财产权
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可以看得出来《宪法》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的私有财产是区别对待的,现实中也是如此,对公民私人房屋强拆不止就是明证。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所幸的是国家在尊重私有财产权方面在慢慢进步。
5.结语
对于中国来说,信托是一个舶来品,但也无碍其在中国成长壮大,尽管信托在中国的发展过程中长期以来更多的是作为融资的一种工具,操作银行同样在做的贷款业务。但信托作为财富传承的一种工具正在被越来越多高净值人士所接受,而随着这种趋势的发展法律也将会作出相应的调整以适用人们的需求。
参考文献
何宝玉著《信托法原理与判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日本】能见善久著,赵廉慧译,姜雪莲、高庆凯校,《现代信托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王小刚著《富一代老了怎么办?财富规划与信托安排》,法律出版社,2011
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联合发布的《2015中国私人财富报告》
[1]何宝玉:《信托法原理与判例》,P002页。
[2]家族信托近况如何,入门条件正在下降 http://caifu.cnstock.com/fortune/sft_xt/txt_xtyj/201507/3478546.htm
[3]【日本】能见善久:《现代信托法》,P28页
[4]【日本】能见善久:《现代信托法》,P29页
[5]【日本】能见善久:《现代信托法》,P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