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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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棚户区改造已开工274万套,补偿安置怎样进行?

发布者:陈律师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4日|分类:拆迁安置 |273人看过

  10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布,1-9月全国棚户区改造开工274万套。

  此前媒体曾报道,2019年全国棚改计划新开工289万套。目前已开工的这274万套,占年度目标任务的94.8%

  那么,针对各地的棚户区改造工程,相应的补偿安置应当怎样进行呢?

棚户区的形成原因

  棚户区一般是指城市中的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因为具有居住环境差、基础设施不完善、配套功能缺失等特点,所以实际上滞后于城市发展,无法满足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

  棚户区的产生主要基于以下原因: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年久失修的简易房屋居住区;历史上属于国有或者集体工矿类企业职工成片简易住宅区;形成于城市化过程中大量农民进城务工而搭建的简易住房。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旨在通过对危旧住房、道路交通、生活服务等基础设施的改造进而改善居民生活生产条件。

  谈到棚户区改造,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安置补偿的问题,从棚户区的定义来看,我们可以得出棚户区改造主要涉及到国有土地和少部分的集体土地。

(国有土地)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在遇到棚改的时候,一定要先做好判断,自己的房屋究竟属不属于规定中的棚户区。如果房屋所在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可以参考就近区位类似结构的商品房的价格。

  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集体土地)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如果房屋所在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则补偿不能低于房屋重置成新价加宅基地地价。产权置换时面积标准不得低于1:1,即拆除一平米至少应补偿一平米。

  但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地块一般都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即房屋所在地块虽然属于集体土地,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由此可知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房屋是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的。

  因为棚户区形成的特殊原因,所以进行拆迁改造时会面临更多复杂情况,可以通过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获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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