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丁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吴律师。
被告:合肥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雨华,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合肥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装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律师、被告某某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律师、陈雨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8723元;2.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6、7月份的工资5929.14元;3.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的补助200元;4.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502.13元;5.判令被告办理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6.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丁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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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纠纷案件,律师代理被告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