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袁旦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1日 11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安阳市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1937907B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安徽XX律师。
被告:阜阳市颍东区冉庙乡冉XX婚纱摄影部,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XXXX1200MA2R6M2T81。
经营者:冉XX。
被告:冉XX,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冉庙乡油坊村庙东XX2户,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安阳市XX公司与被告阜阳市颍东区冉庙乡冉XX婚纱摄影部、冉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XX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减少为12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阳市XX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减少为12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冉XX停止使用安阳市XX公司的第XXX号“红盖头”注册商标及第XXX号“红盖头”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申请变更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
二、冉XX赔偿安阳市XX公司损失及各项费用合计12000元,当庭兑现。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还2274元,由安徽省XX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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