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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车辆转让,如何主张停运损失

发布者:袁旦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8日 4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08月16日23时30分许,被告廖X驾驶赣C赣C×××**在万安-七郎山公路16KM+500M处与对向行驶刘XX驾驶的皖K皖K×××**相撞,致皖K皖K×××**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遂川县交警大队处理认定:廖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①原告受损皖K皖K×××**到界首市XX公司进行了维修,从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维修票据)显示维修83天(本院确定为25天)、支付维修费79600元。②原告自行委托安徽中汇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皖K皖K×××**K皖K1J**停运损失进行评估,(2020)第XXX号《评估报告》结论:皖K×皖K×××**1皖K1J**月停运损失为25000元(折合日停运损失为833.33元)。原告支付评估费20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XX公司就车损数额达成协议,车损按45000元赔偿。廖X所驾涉案车辆原车主(××)为聊城市XX公司,车辆转让后,受让人(即本案被告廖X或辉XX公司)及时通知了保险人,且因转让未导致涉案车辆危险程度增加;(2)廖X具有驾驶资格及从业资格,所驾涉案车辆正常年检合格,该车登记并挂靠在辉XX公司名下运营(2020年12月07日上午11时24分经与原告诉状载明的手机号138××××****联系得知)、主车在XX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传统纸质保单),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无免赔事由;(3)XX公司在承保涉案主车商业三者险时,对投保人聊城市XX公司(原车主)尽到了免责条款的明确告知义务;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对停运损失、评估费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真实,其认定廖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XX无责任,合法有据,应予确认。事故致原告车辆损坏,廖X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廖X所驾涉案车辆在XX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故XX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及商业三者险保额内赔偿原告合理的车损。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就车损数额所达成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其他被告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停运损失及评估费均不属XX公司交强险赔偿范畴,依商业保险合同约定,XX公司免赔,故原告该损失依法应由致害人廖X根据其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100%)予以赔偿。因廖X所驾涉案车辆挂靠在辉XX公司名下运营,辉XX公司依法应对廖X所承担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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