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购房人在确定购房时都会应地产商要求签订一份选房协议或预售合同(以下统称为“订购协议”)并向地产商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购房定金。在法律层面而言,订购协议是购房合同(以下称为“本约”)订立之前的预约合同。订立预约合同的意义是为购房人及地产商在公平、诚信原则下继续进行磋商,最终订立正式的、条款完备的本约创造条件。在磋商过程中,如果一方违背公平、诚信原则,或者否认预约合同中的已决条款,或者提出令对方无法接受的不合理条件,或者拒绝继续进行磋商以订立本约的,都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约,应当承担预约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双方在公平、诚信原则下继续进行了磋商,只是基于各自利益考虑,无法就其他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致使本约不能订立,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在预约合同所指的违约情形内。这种情况下,预约合同应当解除,已付定金应当返还。
相关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7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如购房人在交付定金后签订本约之前,对本约中的交房时间、交房条件、小区具体的设计规划图以及其他购房细节有异议且与地产商磋商未果导致未能按照订购协议约定及时签订本约的,可以主张解除预约合同并要求地产商返还预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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