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陶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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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发放高利贷构成非法经营罪精解

作者:郑陶威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25次举报
2020-02-10

非法发放高利贷行为现已被纳入非法经营罪范畴,予以刑事处罚。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经营范围,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于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情节严重的(个人放贷200万/所得80万/50人次;单位放贷1000万/所得400万/150人次;借款人或近亲属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举例分析非法放贷犯罪数额及利率计算:
非法放贷行为人在单次非法放贷活动中实际出借本金1000万元,借期1年,同时与借款人约定,除按照年利率24%还本付息外,还需要支付180万元的管理费,预扣第一年利息240万。
根据《意见》规定,在计算该次非法放贷行为的实际放贷金额及实际年利率时
1,应当明确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即按照借款人实际能够完全支配和使用的借款金额作出认定,故实际非法放贷金额为760万。
2,计算实际年利率则无论是否预先扣除,应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将240万元约定利息和180万元管理费一并计入,计得该次非法放贷行为的实际年利率为42%。

若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入罪及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降低20%。

涉黑恶集团有非法放贷的,入罪及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降低50%,若既属于涉黑恶团伙又有以上降低20%情形,则入罪及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降低60%。


郑陶威律师,曾用名陶威,1983年生,法律硕士,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曾于宁波地区先后任职于公安、检察院、纪委(监委),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2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拆迁安置、合同纠纷、金融证券、票据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20********21 刑事辩护、拆迁安置、合同纠纷、金融证券、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