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陶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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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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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田XX犯开设赌场罪,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发布者:郑陶威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0日 2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XX,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XX,现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XX。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辩护人陶X北京XX律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刑诉(2021)1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X、被告人田XX及其辩护人陶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至今,夏XX(另案处理)等人以澳门博彩公司励XX集团为依托在互联网上搭建励扬太阳城网络赌博平台,并通过互联网在国内多地大肆发展赌客和各级代理,从事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涉及赌资上亿元。2018年5月起,被告人田XX以牟利为目的,将从上述“励扬太阳城”赌博网站获取的网址链接,提供给何X、陈X、蒋XX等人,由上述人员在该赌博网站注册会员账号并以网络“百家乐”等形式进行赌博,田XX按照一定比例从该赌博网站分得利润。经查,上述赌客赌资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被告人田XX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XX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赌博网站而提供网络链接给他人用于赌博活动,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田XX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XX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银行交易资料、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人何X、陈X、齐X、孙X的证言,被告人田XX的供述与辩解,刑事辨认笔录,银行账单数据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田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事实和量刑无异议;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虽注册了代理账号,但本意并非以营利为目的,没有积极推广,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请法院综合本案犯罪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XX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为励扬太阳城网络赌博平台担任代理提供网络链接给他人用于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从犯、认罪认罚,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2023年1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田X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追缴后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郑陶威律师,曾用名陶威,1983年生,法律硕士,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曾于宁波地区先后任职于公安、检察院、纪委(监委),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2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拆迁安置、合同纠纷、金融证券、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