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上诉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上诉人:
性别:
出生日期:
住址:
身份证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于 年 月 日收到 人民法院( )津 行初 号行政判决书,因不服该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津 行初 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请求或发回重审;
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确认书》的内容不是被上诉人 本人真实意思表示错误。
被上诉人 本人经《确认书》确认:“其在工作以外时间,且非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然,一审法院没有任何证据也没有通过任何法律程序认定 的确认行为无效,仅凭 个人的陈述就认定该《确认书》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确认书》的内容不是被上诉人 本人真实意思表示错误。
二、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程序合法错误。
被上诉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有对事故进行调查的职权,但是在上诉人提出不认为被上诉人 是工伤的证据后,并没有到上诉人单位进行事实调查,也没有核实相关证人的身份等等,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法定程序合法错误。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望贵院依法改判或依法发回重审,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