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5年10月30日,启东市某公园灯光亮化工程项目,被告某A公司向被告某B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启东市公共资源交易所进行了备案。
之后某A公司与某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A公司将启东市某公园灯光亮化工程发包给某B公司施工,签约合同价为7000199.14 元,本分包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
之后,原告与某B公司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某B公司将案涉工程项目分包给原告,合同价款为 6650189.18 元。2016 年 9 月 5 日,案涉工程实施了阶段性验收,验收结论为暂定合格。
2018 年 8 月 22 日,某B公司出具了《工程价款结算证明》。2018 年 9 月 6 日,某B公司将全部工程量进行了移交。后某A公司委托江苏某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江苏公司)对案涉工程的结算进行审核,希江苏公司于 2021 年 1月 14 日作出《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核结论为该工程结算审定价为 5903315.08 元。在工程结算审定后,某A公司与某B公司并未支付剩余工程款。
判决结果:
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告浙江某B公司向原告某A公司支付工程款 1563315.08 元及利息,被告启东市某A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后,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收集了完整的诉讼证据包括合同、结算单等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再向法院进行起诉。
律师观点:
在实践中,当事人本人或公司在收集证据方面和计算欠付工程款金额方面往往会出现错误或者找不到关键点,拿出一堆无用的证据来,这只会增加诉讼的难度和法院的工作量,如工程款出现欠付现象,应当及时咨询律师,可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顾英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