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在未被撤销之前,该合同是生效的。一旦被撤销,合同将自始无效。但不是所有合同都是可以被撤销的,可撤销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法定的情形:
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
第一,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此处的重大误解,应当达到如果正确理解该合同,以一个理性人的角度,就不会签署该合同的程度。比如,将有偿购买理解为无价赠与等。
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
第二,一方采用欺诈手段,使得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即,对方故意欺诈,并故意让另一方陷入欺骗和错误的认识签署该合同。这样的合同,受欺诈方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
采用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第三,一方或第三人采用胁迫手段,迫使另一方基于恐惧违背真实的意愿签署的合同。由于依然不是合同其中一方真实自愿的签署该合同,因此受胁迫方依然撤销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
第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签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般都是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上签署,由于某方因地位的不平等而迫不得已签署的合同,如果明显有违公平,过度加重其中一方的责任和义务的,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撤销。
行使合同撤销权还需要注意时间上的限制。一般来说,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可以行使撤销权,超过以上时间段,撤销权将消灭。
法律检索: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