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行为人为泄私愤,使用铁锤“见车就砸”,主观上具有寻衅滋事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其无任何合法根据与理由任意砸车的行为可认定为系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最终导致了他人汽车损坏的严重后果,严重损害了公共秩序。因此,行为人的行为已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对其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因行为人主观动机系向社会挑战而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非单纯损害财物,且其侵犯的客体为公共秩序,而非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故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5日17时许,田XX酒后在三五八厂家属区北门拦乘出租车时,因其拦乘的多辆出租车未停,遂引起其不满。为泄私愤,田XX回家取铁锤返回三五八厂家属区北门,“见车就砸”,先后将王X、朱XX、胡XX、张X驾驶的汽车砸坏。经鉴定,四辆汽车损失价值11 328元。
公诉机关以田XX犯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田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其行为不属寻衅滋事罪,而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争议焦点】
行为人为泄私愤,使用铁锤“见车就砸”,造成他人汽车损坏的严重后果,严重损害了公共秩序,其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田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田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具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田XX因拦乘的出租车未停,遂引起其不满,为泄私愤,使用铁锤“见车就砸”。田XX明知自己砸车的行为会造成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此种结果发生,主观上具有寻衅滋事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在公共场所“见车就砸”的行为,其无任何合法根据与理由任意砸车的行为可认定为系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王X、朱XX、胡XX、张X驾驶的汽车损坏,损失价值11 328元的严重后果,严重损害了公共秩序。因此,田XX的行为已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对其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因田XX主观动机系向社会挑战而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非单纯损害财物,并且其侵犯的客体为公共秩序,而非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故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由于田XX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构成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鉴于田XX尚能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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