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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体工商户“股权”转让常见法律问题

发布者:万骞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5日|分类:公司法 |5460人看过

一、个体工商户到底有没有股权

个体工商都在转让股权,但个体工商到底有没有股权?股权是什么?

股权是《公司法》的范畴,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分红比例的依据。

而个体工商户是什么?《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很明显,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人经营或者家庭作为经营主体,获得的收入为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而负担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承担,不存在合作方,没有股东也不存在股权。


二、个体工商户转让的是什么?目的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没有股权,那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标的是什么?转让的又是什么?按照法律对于股权的定义,个体工商户没有股权,但是个体工商户有经营并获取收益的权利。对受让人而言,无论是受让全部股权还是部分股权,其最终的目的都是在于参与经营并获得收益,从这个角度上说个体工商户没有股权可以转让,但有经营权可以转让。从个体工商户转让的内容来看:转让的目的是共同经营并共同获利,在法律上能够满足这个目的的是个人合伙,《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三、个体工商户《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个体工商没有股权,《股权转让协议》是否会因标的不存在而导致合同无效?又或者如前述个体工商户的股权转让协议内容来看与个人合伙非常相似,对于转让部分股权的是不是可以按照个人合伙关系来认定?

通过笔者对案例检索,法院对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

1、个体工商户没有股权,转让标的不存在,合同无法履行,认定合同无效。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就本案而言,李昂将奢宠宠物店的所谓股权分别转让给戚国飞等七人,并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奢宠宠物店系李昂设立并经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所谓公司股份,因此戚国飞、李昂签订的《个人股份转让协议》应属无效。【(2018)苏01民终11306号、(2014)龙民二初字第643号】

2、违反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

本院认为:……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本案中,被告应当注销其个体工商户登记,再由原告重新申请。因此,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合作)协议书》及《品*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由原告进行经营,而未依照上述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上述协议书应为无效合同。【(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3305号、(201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66号、(2017)苏11民终3537号】

3、《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属于行政管理规定,不属于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

企业选择什么样的组织形式,这是当事人的权利,国家无权干涉。上述企业性质、经营方式以及责任承担的变更,未为法律法规明文所禁止。签订协议后,各方虽未对大桥砂场变更投资人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系管理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依据合同法,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确认合同无效。强制性规定包括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可以认定合同无效。管理性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管理性规范以直接维护特定的管理秩序,不直接涉及公共利益,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未必无效。这里的变更登记不属于转让行为有效的前提条件,未办理变更登记,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转让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综上,上述协议依法应被认定为有效。【《人民司法》吴某等诉肖某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个体工商户转让部分经营份额后构成个人合伙、(2017)川0623民初781号、(2017)粤07民申12号、(201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66号、(2014)东二法民二初字第774号】

4、按照合同签订各方的真实意思认定为个人合伙,合同有效,依照合伙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本院认为,铅山县河口镇信江音乐会所虽经工商登记为钱小兵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但原告钱小兵与杨俊、程正风三人之间签订了《股份协议书》,该会所实际为原告钱小兵与杨俊、程正风成立的个人合伙,应当按个人合伙对待,各合伙人应当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2015)铅民二初字第707号、(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383号、(201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66号、《人民司法》吴某等诉肖某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个体工商户转让部分经营份额后构成个人合伙】


四、在认定个体工商户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应当退还转让款时,法院一般会考虑哪些因素?

在以上的种种案例中,法院的认定结论不外乎前述4种情形,而综合考虑判决全文,我们注意到法院作出这些认定所依据的理由也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合同签订时,受让人是否了解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如果通过协议或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受让人在签署协议时明知转让标的的性质的,可以推定股权的约定系对法律名词的误解,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经营权或者合伙。根据转让协议记载的乙方已认真阅读过本门店的租赁合同,并完全同意合同上的所有条款与约定之内容,结合门店租赁合同中,明确臻*公司系租赁XXXXXX层的房屋经营餐饮店,并使用王某年的营业执照。可见,签订转让协议时,肖某对于古美店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事实是明知的。故双方签订“XX店转让协议时的本意,并非转让古美店的股权。而是肖某承继臻*公司的租赁权以及古美店的经营权。【(2016)沪01民终2457号】但从转让协议的内容来看,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其目的是被告向原告转让金*店一定的份额,双方进行合伙经营。即使个体工商户不能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双方亦可以通过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转变企业形式来实现,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原告庭审中也确认其在签订协议前曾到金*店实地了解过。因此,协议所约定的40万元的转让价格应该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被告并不存在欺诈的行为。【(2014)东二法民二初字第774号】

2、通过合同的条款并结合实际的履行情况,确认双方的真实目的,而非单纯依照合同名称来认定合同性质。要确认合同效力首先必须明确合同的性质。合同的性质是指一个合同与其他合同相互别的根本属性,是由行为人身份、意思与意思表示、标的、标的物、法律规定等等因素共同决定的。……当合同性质发生争议时,应从合同内容、特征及主要条款等加以理解和识别,而不能仅凭合同名称来简单确定。……本案中,工商登记资料载明肖某为经营砂石加工、销售的业主,组织形式为个体工商户。……肖某作为大桥砂场的业主,其为个体工商户,并非法人主体,其对大桥砂场并不享有股权。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各股东股份比例及出资状况协议书中所涉的股权亦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股权,系当事人因欠缺法律知识而对法律术语的错误理解,所谓的股权转让实质上应是经营份额的转让。【《人民司法》吴某等诉肖某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个体工商户转让部分经营份额后构成个人合伙】

3、合同的履行情况,转让协议签订后是否实际转移了管理权,受让人是否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张*枝对铅山县**音乐会所进行了实际的经营管理,故原告钱*兵要求被告张*枝按照《铅山县**音乐会所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转让款139714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15)铅民二初字第707号】本诉原告提交了由本诉被告签字的《**家居装饰城商家退场结算表》,本诉被告质证称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本诉被告在其上签字仅仅为履行书面手续,实际并未经营案涉店面。本院认为,该证据客观反映了本诉被告对案涉店面实施管理、经营行为,并最终决定办理结算退场手续,被告的辨称有悖于常理,本院不予采纳,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2017)川0623民初781号】

4、即使合同无效,是否实际转移了经营所需的设备场地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注册成立的新绿**系个体工商户,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新绿**经营权部分的内容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是被上诉人并未直接经营新绿**,而是另行注册成立新的个体工商户,并实际使用新绿**的设备,故被上诉人对接受新绿**的设备应当给付对价,因此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设备转让部分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应当依照约定给付转让款。【(2017)苏11民终3537号】

通过以上总结可以看出,各地法院对于个体工商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存在很大差异,甚至对同一个法条的定性都完全相反,究其原因在于法院对于市场交易的保护初衷。对于已经签订的合同,一般以认定有效为方向,尤其是已经进入进入履行阶段的合同,即使合同性质被认定无效,已经实际转移的资产仍然可以认定为有效并要求受让方支付对价,基于此笔者建议,对于拟转让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应当明确告知受让方个体户的性质、明确转让的内容为经营权、承租权、资产、甚至时客户资源等可以量化的财产权益,转让完成后及时保留转让的凭证,并及时注销原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要求受让人重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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