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欺诈行为,欺诈方却以对方违反合同约定为由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此时守约方的选择有三:一是在异议期内提出解除合同通知无效,要求欺诈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同意解除合同并不再继续履行,但认为欺诈方是违法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三是在异议期内提出解除合同通知无效,以受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上述方案不同之处在于是否继续履行合同,违约金条款是否适用。如果受损失一方举证证明经济损失金额比较困难,此时违约金条款可以直到举证责任倒置的作用,另一方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降低违约金的,就应当举证受损失一方的损失金额远小于违约金,此时谁举证损失金额谁就处于不利地位。那么合同解除及合同无效、被撤销后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呢?
一、合同解除与违约金条款效力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意味着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违约金条款也随之消灭,只能通过损害赔偿制度解决违约和损失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因此,即便合同解除,违约金条款也继续有效。《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目前主流观点是,“关于解决争议方法条款”仅限于程序性的规定,主要包括:仲裁条款,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不包括实体性规定,违约责任条款属于实体权利义务的约定,所以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不适用《合同法》第57条规定。
《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结算和清理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关于经济往来或财务的结算以及合同终止后处理遗留财产问题的条款。结算和清理条款应当包括违约责任条款,合同解除后可同时主张违约金,理由如下:《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对合同解除是否影响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8条中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8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合同解除后可主张违约金。如果合同解除后只能要求赔偿损失不能主张违约金,将有可能会导致守约方在不能证明损失多少的情况下无法索赔,损害守约方利益。
二、合同无效、被撤销与违约金条款效力
第一种观点是: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
第二种观点是: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仍可以适用。理由是:《合同法》第98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违约金条款属于清算条款,所以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98条的前提条件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无效是否属于《合同法》第98条规定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呢?我国合同法未将合同无效作为合同终止的原因,对合同无效在《合同法》第三章予以单独规定,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在《合同法》第六章予以单独规定。《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互相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七)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可以看出,合同无效不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所以合同无效违约责任是否有效不适用《合同法》第98条规定。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无效合同的主要区别是:(1)无效合同指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条件,合同关系不应成立;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消灭已经生效的合同。(2)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即使当事人不对合同效力提出主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也有权确认合同无效;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出现了终止合同的法定的事由,当事人行使权利使合同关系消灭,国家不主动干预。(3)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合同自始无效,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主要是对将来失其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只有某些被解除的合同溯及既往。
三、结论。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