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23年5月22日,李先生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新车订购合约》,全款购买一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支付购车款208800元。车辆交付后,自2024年7月起,车辆在正常充电过程中多次出现“动力系统异常”故障,无法正常充电。在一年内,该故障累计发生三次,每次均需更换车载充电机和动力电池等核心部件。2025年5月第三次故障发生后,公司虽再次维修,但表示今后再出现类似故障。需由李先生承担高额维修费用。李先生认为车辆存在严重质里问题,要求退车遭拒,遂委托石宗武律师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
石宗武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车辆维修记录、三包凭证、充电记录及双方沟通证据,代理李先生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208800元并赔偿相关损失。一审法院认定车辆在三包有效期内因同一质里故障累计维修。三次,符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退货条件,判决解除合同、全额退还购车款。公司不服,以"故障系充电桩导致而非车辆质里问题”为由提起上诉,并主张即使退车也应扣除车辆使用补偿费。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提交的所谓"技术调查报告"系单方出具,无法证明故障系充电桩导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案涉车辆动力电池同一主要零件因质里问题累计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三包规定的退货条。件。同时,根据三包凭证载明的补偿费计算标准(208800元x行驶里程20463公里/1000x0.5%),李先生应支付车辆使用补偿费21363.37元。二审判决:维持解除合同,变更退还款项为187436.63元;驳回李先生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9624元,由李先生承担1918元,公司承担7706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消费者成功退车并追回购车款18.7万余元。
石宗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