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韩某1、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被告韩某1到庭参加诉讼,该律师是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岳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韩某1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岳某某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某1、岳某某于2018年11月16日前偿还原告韩某某借款30万元;二、驳回原告韩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韩某1、岳某某负担。
池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