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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与某科技公司合同纠纷

发布者:上海荣森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年11月27日 7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经过

原告崔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某联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被告深圳市某某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原告与某某乐公司签订的《某某乐服务协议》无效;判令原告不用偿还某某乐公司咨询费和管理费4093.56元;判令中某公司返还某某乐公司贷款19500元。事实和理由:中某公司以招聘JAVA开发人员为名,于2016年7月邀请原告等人参加面试。随后,中某公司通知原告通过面试,但却以原告没有工作经验为由,提出对原告进行试用期培训,培训费19800元以贷款形式支付,并承诺若原告通过公司考核则立即办理转正,同时提供不低于6500元的月薪;若原告考核不合格则被辞退,贷款由中某公司偿还。为牟取利益,原告公司与没有金融资质的某某乐公司恶意串通,诱导原告在互联网贷平台上申请贷款,向原告套取咨询服务费、管理费以及培训费用。从原告参加培训至今,中某公司既没有给原告转正,也没有按照约定代原告还贷款。原告认为,中某公司和某某乐公司欺骗原告签订借款等协议,属于欺诈和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属无效。因此,原告诉至法院,以维护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涉嫌犯罪,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崔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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