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桑某与葛某于2011年4月登记结婚,2015年6月生育一女桑小熙。
2018年桑某与葛某由于感情破裂自愿离婚。
但对桑小熙由谁直接抚养的问题,双方争执不下,均认为自己的条件优于对方,后诉至法院。
法院在考虑父母各自的抚养条件后,综合考量了桑小熙的年龄、性别、处境以及学习等实际情况,判决桑小熙由母亲葛某直接抚养;父亲桑某有进行探望的权利,自2019年1月起每周六上午9点至下午4点行使探视权。
判决生效后,桑某一直未再见到女儿桑小熙。于是,桑某于2019年7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第一次探视执行完毕后,桑某仍然每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了解到葛某不配合桑某探视的原因是因为桑某经常威胁自己和家里人,并有跟踪抢孩子和殴打自己的行为。桑小熙回到家中会不断的做噩梦啼哭不已。
在法院对葛某进行了劝导、析法明理等工作后,葛某愿意协助桑某对孩子进行探视,但出于安全的考虑,不同意桑某将孩子带走。
对桑小熙的探望由桑某与葛某约定时间在法院进行探视,探视结束后,双方离开法院。
经过多次对桑某与葛某的调解,双方在第二次探视结束离开法院时,桑某及其家人、朋友驾驶三辆小轿车将葛某的车辆别停在路口。
桑某下车后对葛某、葛某的妹妹和父亲进行殴打,致葛某身上多处伤痕,葛某妹妹右胳膊骨折,同时欲抢走桑小熙致使桑小熙手腕受伤。
葛某无奈将车子驶入法院执行局并报警寻求帮助。公安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探视权的行使也因桑某的行为不利于桑小熙的身心健康而中止执行。
法官说法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婚姻法》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行使探望权的父或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行为的(吸毒、赌博、对子女有暴力行为等严重的道德品质问题,或者有劫持、威胁子女等行为),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有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该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法官提示 探视权的行使,不仅仅是一个法律规范,也体现出婚姻法的伦理性特征。 现代社会中,因感情破裂致使离婚的人数逐年增多,但“父母本位”的思想残存,未将子女的利益最大化,导致离异后的探视问题不断出现新的情况,不配合探视、“抢夺”孩子、威胁恐吓孩子……这些行为不仅不能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而且会对子女的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 根据子女利益优于权利保障的原则,父母双方应当积极协商,降低离异家庭对子女的损害程度,增加子女与未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一方的沟通与交流,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予以积极配合,这不仅是探望权的核心精神,也是父母双方的利益共同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