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资质:3132000**********
执业机构:江苏华才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彩礼的给付属于民俗,不受法律的约束,属于自由的民事权利行为。但彩礼的返还会涉及婚姻法律,且这其中涉及的因素会比较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所谓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即没有去民政局登记离婚,没有拿到结婚证,不包括现实中的已经举办了婚礼。
(2)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就离婚
所谓“未共同生活”,主要是指男女虽已登记结婚,但在一起婚姻生活的时间并不长,例如未超过1年的时间,甚至于可以是2年。
具体案件时,需根据双方的生活情况、彩礼的总数额等具体情况确定共同生活的时间。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男女最终离婚
在我国很多农村地区,彩礼的支付会耗费男方家绝大部分的财力,甚至于会让男方负债累累,如果男女最终离婚,法院也会考虑案件具体情况适当认可彩礼的返还。
最后,彩礼的返还并不是全部的,需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认定返还的数额,相应的因素考虑诸如:
① 哪方提出解除人身关系。提出解除人身关系的一方一般来说应该负有道德上的瑕疵,故如男方提出解除婚约,裁判就应适当减少返还数额,如女方提出,则应多予支持返还;
② 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一般来说,结婚时间较长,男女双方受婚姻及家庭约束也越大。双方如果结婚的时间较长,则返还的彩礼数额应酌情较低,反之,则应多于返还;
③ 有无生育子女。一般来说,如果生育子女,则减少返还;没有生育子女,则增加返还;
④ 财产使用情况。彩礼已经的花费,是否已经用以维系家庭的日常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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