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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包工头”借农民工名义恶意讨薪,怎么办?

作者:郭川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59次举报


尽管国家明令禁止建筑工程领域采取“包工头”承包的违法形式,但由于建筑市场传统的用工模式以及许多施工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为轻松赚取管理费或规避用工风险等原因,导致“包工头”形式屡禁不止。出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即使是“包工头”违法承包工程,国家也绝不允许任何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

随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下称“条例”)的出台,加大了对农民工薪资的保障力度,增加了总包单位兜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根据条例规定,只要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均要求施工总包单位先行清偿。

实践中,一般只要农民工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并提交工资表、签订承诺书,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几乎都会要求施工总包单位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这无疑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农民工工资利益,但与此同时不可避免的可能出现“包工头”借农民工名义恶意讨薪、农民工虚列工资讨薪等问题,给施工单位带来了新的挑战,即一旦出现“包工头”虚列工资情况,以农民工名义索要工资后便“消失”,使得施工单位无法追偿。

面对这一问题,笔者结合亲身所处理的一起“包工头”借农民工名义恶意讨薪的案件探讨解决途径,以期为相关企业在应对此类事件时提供些许参考。

 

案例背景

2021年1月8日,某施工总承包公司(下称“公司”)收到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载明因公司承建的某工程项目仍拖欠39名农民工工资102.32万元,拟对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1.依法向该39名农民工支付102.32万元;2.将公司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布;3.将公司全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依法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4.将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依法向当地发改委、住建局、公共交易局等行业主管部门通报,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并告知公司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否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收到告知书后,公司十分着急,如果提出异议不被采纳,将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理。而且之前在农民工到某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时公司即派人前往进行了说明,但某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仍然作出了告知书,因此公司清楚即使进行陈述与申辩也于事无补。但由于公司确实已经足额支付案涉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推测应该是分包单位或“包工头”截留了工资或虚报工资,导致农民工维权,所以公司决定委托律师进行处理。

律师处理

因时间紧迫,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即要求公司项目负责人提供所有相关材料,并与专人对接详细了解本案背景。经过梳理,本律师发现本案可能存在方某借39名农民工名义虚假讨薪的情况,但并无确凿的证据证明。于是,便着手撰写针对告知书的异议书,并及时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接洽,告知可能存在的问题,同时希望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面协调农民工负责人携带所有原始农民工工资材料与我方当面对质。

经过与39名农民工的带头负责人方某当面对质,方某承认其为案涉项目的“包工头”,系从某劳务公司处承包的案涉工程项目的木工劳务作业。因我方事先准备了询问提纲,在询问方某过程中,发现方某存在虚假陈述,刻意回避问题等迹象,同时通过简单当场核对方某提交的工资原始凭证发现诸多问题。但由于材料较多,现场无法完成核对,便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现场发现的问题,并表示方某可能存在诈骗的嫌疑,因此要求监察大队给我方一定的时间全面审查方某的材料,限期提交书面反映材料。

得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宽限期后,我方即详细研究方某提交的原始凭证,通过对比工资表、记工表、考勤表,发现本次农民工讨薪事件存在工资总额严重不符、农民工工作量虚高、农民工个人工资过高、重复计算工资数额等问题。

如关于工作量,我们发现方某此次提交的工资表显示的工作量与其自己统计的工作量明显有较大的出入,而且工作量有违客观情况,因本项目总工期为300天,中途还有一个月的停工时间,而方某提交的工资表显示有很多工人的工作量远超过300天,有的甚至超过400天,根据劳务施工行业惯例与常理,这个工作量是很难达到的。

又如关于农民工个人工资总额,方某此次提交的工资表显示的农民工个人工资总额与其自己统计的民工个人工资总额明显不同,根据行业惯例及往年数据,农民工的年收入很少能够超过10万元,普遍的标准为5至6万,少量超过10万元的多为农民工管理人员。但具体到本项目中,整个工期仅10个月,却有大量工人工资在8万元以上,明显有违行业特点。更有甚者,方某本人陈述,39名农民工中的方某某为其姐姐,在工地主要负责做饭、打扫卫生,而该表格中却显示方某某的工资总额为90970元,此次表格显示方某某工资标准为220元/天,但方某自己的原始记账付工资情况显示方某某工资标准为180元/天,显然存在虚报情况。

在梳理出以上问题后,我立即形成书面的意见《对方某提交的某某项目部工资表的问题反映》并附上工资总额对比表、工作量对比表、已付工资金额对比表、个人工资总额对比表以及原始记账凭证提交给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后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向方某释明,方某撤回投诉,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最终未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在本律师的努力下为公司直接减损102.32万元,并消除了其他不良影响。

律师建议

在当前国家重锤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形势下,施工企业既要做好事前的防范工作,如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农民工花名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合法分包工程等;又要在出现农民工讨薪事件时高度重视,及时寻求律师等专业人士介入,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时争取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仔细核查原始记工凭证,阻止“包工头”借农民工名义恶意讨薪或农民工虚构事实讨薪等事件的发生,避免给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郭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二级建造师。执业以来,参与近百起案件的办理,成功代理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120********0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