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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聚众阻止实施判三年

发布者:郝高峰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7日 9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清华、代理检察员XX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香及其辩护人彭龙,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付成晨、郝高峰,被告人张某玖及其辩护人彭承贵到庭参加诉讼。

2013年,政府批准水利工程开发。2017年2月为保障水电开发顺利进行,解决XX村民饮水问题,人民政府决定在XX村实施集中供水工程,取水点为鸦雀沟和洞湾,由A公司负责承建,施工队负责为XX村自愿签订饮用水协议的用户安装入户管网,3月7日工程开工。3月8日至3月23日,被告人田某、张某玖、侯某香、黄某华组织、策划、指挥大支坪镇野三坝村民田某3、邓某3、侯某、周某1等几十村民,通过打横幅、喊口号、下跪及推搡、辱骂施工人员、抢夺施工工具、强占施工场所等方式阻止XX村集中供水工程正常施工。经鉴定,此次阻工造成施工方A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6948元。

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侯某香、张某玖、黄某9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程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田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玖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

三、被告人侯某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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