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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到场后报警,能否认定自首?

发布者:周亮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0日|分类:交通事故 |196人看过


案发后黄某一直留在现场,且拨打电话报警,具有将其自身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自愿性,属于自动投案。

【案情】

2019年8月,浙江省金华市李渔大桥发生了一起车祸,一辆小轿车冲向一辆摩托车,摩托车司机薛某被撞后当场死亡。撞倒薛某的人,正是他的同村发小黄某。事发前不久,他们在银行激烈争吵后,不欢而散。

明明是好友,为何会产生这样激烈的冲突?原来,黄某数次借钱帮助薛某创业,频繁的经济往来为两人的关系埋下不少雷。两人因金钱及村里房屋建设纠纷,心生嫌隙,曾数次争吵。案发前,为了帮助薛某偿还房屋改造费用,黄某借来钱款,与薛某夫妻相约在银行办理一笔由黄某女儿担保的薛某名下贷款的还款业务,但因薛某不愿配合办理续贷手续,两人的矛盾进一步升级。

“我当时脑子一热,都没有考虑后果。”黄某表示,因投资、经营不善,他已欠债300余万元,经济状况很差。这次又以女儿的名义帮薛某贷款,如果薛某不续贷,会导致黄某不能如期归还借款。

2020年3月,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黄某以自首和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邻里矛盾演化成刑事命案,失去顶梁柱的双方家庭自此交恶,摩擦不断,经济状况更是越来越差。

自首认定是关键

黄某到底构不构成自首?这是该案能否改判的核心所在。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在交警抵达现场后才报警,并非自动投案。同时,在案证据显示,他报警时称交警未到现场及其辩称报警时未看到交警均不属实;其次,黄某在交警问询时仅告知自己撞人的行为,未告知主观故意,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审查过程中,浙江省检察院认为,案发后黄某一直留在现场,且拨打电话报警,具有将其自身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自愿性,属于自动投案;第一次正式讯问中,黄某即承认其故意开车撞人的事实,可以认定其及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黄某案发后的表现,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导向。

“黄某通过及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表明其认罪悔罪的态度,大大降低了公安机关的办案工作量,也正是他从始至终如实供述,为之后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奠定了基础。”2021年10月,该案二审开庭,检察官孔璋发表出庭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但对案件没有认定自首情节不当,综合该案犯罪性质、情节和矛盾化解情况,建议依法改判。

最终,浙江省高级法院采纳出庭检察官意见,认定黄某自首,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改判黄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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