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事实
2009年4月,甲公司在淘宝公司运营的淘宝网上开设“异界”的店铺,经营销售酒类产品。2015年10月份,因甲公司销售侵害“五粮液”商标权的酒水被人民法院判决:立即停止侵害五粮液集团公司对“五粮液”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2017年1月份,淘宝公司起诉甲公司赔偿商誉损失。
二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支持淘宝公司诉求:甲公司赔偿淘宝公司商誉损失。
三 判决分析
(一)本案的请求权基础
1、本案中,甲公司在淘宝平台销售假冒的“五粮液”酒水,侵犯了五粮液集团的商标权,同时,甲公司利用淘宝平台销假降低了消费者对淘宝网的信赖和社会公众对淘宝网的评价,显然对淘宝网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故甲公司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2、本案中,甲公司在开设店铺时与淘宝公司签订有《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不得在淘宝平台销售以下商品及/或提供以下服务: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现甲公司因销售假冒的“五粮液”酒水被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侵害他人商标权,故甲公司未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淘宝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3、本案中,甲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两个对象的合法权益,同时,甲公司和淘宝公司又签署《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故,对淘宝公司而言,甲公司的行为既是侵权又是违约构成请求权基础竞合。
(二)如何确定赔偿损失的数额
1、本案中,淘宝公司主张甲公司构成违约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合同未约定具体的损失计算依据,淘宝公司提供了四种计算损失的方式:(1)淘宝网以被告会员人数乘以网络平台每位活跃用户的年度贡献值;(2)淘宝网的品牌价值乘以被告会员数占平台总活跃用户数的比例;(3)被告在淘宝网的销售记录;(4)淘宝网引用的研究报告,认为每次假货或者品质纠纷,会让消费者在平台整体的消费活跃度显著下降造成的平台损失,但法院认为上述数据的准确性无法保证并不能直接用于确定淘宝的直接损失。
2、根据法律规定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本案中,因淘宝公司的直接损失无法计算,由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经营时间、商品价格和利润、商品知名度、规模等综合判断。
宋德来律师18916883057
本律师擅长工作领域:公司合同纠纷,劳动、人事争议,婚姻家事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