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邹蕾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7日 17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胡XX诉被告张XX、罗XX、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胡XX委托诉讼代理人是邹蕾律师。
原告胡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7239.8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分责不分项赔偿原告损失,超过交强险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超过商业第三者险部分由被告张XX和罗XX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4日,被告张XX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乘罗XX于当日中午11时55分与对向由朱XX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认定被告张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急救,后转院,经诊断为闭合性胸外伤等。经鉴定,胡XX伤残等级为10级,误工期为60-120天,护理期为30-60天,营养期为30-60天。
被告张XX是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人,被告罗XX是车的所有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原、被告双方就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如前诉请。诉讼中,原告请求将总金额变更为132381.14元,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按2018年的标准计算。
被告张XX辩称,我没什么说的,我没什么意见。
被告罗XX辩称,我没什么说的。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案系被告张XX无证驾驶,前期两被告与我公司签订了放弃保险索赔确认书,二被告均已知道无证驾驶属保险公司免责事项,且根据交强险条款第9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导致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仅负责垫付抢救费用,且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本案中我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已为受害人垫付了1万元抢救费,至此我公司已再无赔偿责任,原告诉求诉讼费根据交强险相关免责规定,属于免责事由,不应由我公司承担责任。
另查明,此次交通事故的另一伤者罗X于2019年7月1日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至法院并已开庭,罗X一案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为376462.42元。被告保险公司垫付了医疗费10000.00元,原告同意在罗X一案中予以扣除,被告罗X2刚垫付的1.9万元其请求在罗X一案中予以扣除。本次事故造成的伤者罗XX等与原告系一家人,经罗X一案查实,罗X及被告均同意交强险限额内不再预留费用,罗XX之父放弃罗XX交强险部分的索赔,今后若其他伤者起诉时不再主张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又查明,×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被告罗XX,被告罗XX在罗X2一案中明确表示知道被告张XX没有驾驶证。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再查明,原告胡XX父亲扶养人数为3人。
原告胡XX因此次交通事故应获得的赔偿项目有: 1、医疗费,20279.88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19天×100元/天=1900元; 3、护理费45天×38568元/年÷365天=4754.95元; 4、残疾赔偿金,31592元/年×10%×20年=63184元; 5、被扶养人生活费,20788元/年×5×10%÷3=3464.66元; 6、精神损害赔偿金,原告所受之伤为十级伤残,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 6、鉴定费1300元;以上各项费用合计:96883.49元。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胡XX各项损失22923.94元;
二、由被告张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胡XX各项损失44375.73元;
三、由被告罗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胡XX各项损失29583.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