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之于当下,并非新鲜的词汇,更非新鲜事。而婚外情生育子女不容易得到认定,婚外情期间从已婚方接收的钱又被索要回去的案例比比皆是。奉劝大家最好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谨防踏入婚外情。
婚姻中的受害方应该如何保护自身权益,这则案例告诉你。
【案情简介】
耿某某与王某系合法夫妻关系。2016年6月9日王某突发疾病去世。2016年10月9日王某1、王某2以刘某某为法定代理人,以王某非婚生子的身份起诉耿某某等人遗产继承,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院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驳回刘某某诉讼请求的判决(因上诉未生效)。刘某某与王某很长时间以来就婚外同居,在刘某某名下有孩子两个(王某1、王某2)。自二人婚外同居以来,有证据证明的王某先后向刘某某银行卡中汇款672500元,刘某某购物消费王某信用卡中183221.1元,共计款项855721.1元。
王某1、王某2以王某非婚生子身份诉耿某某等继承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1、王某2的证据未能证明其为王某的继承人,并作出(2016)鲁0391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王某1、王某2不服该判决并依法提起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8)鲁03民终189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求】
1.依法判令刘某某返还耿某某丈夫王某未经其同意私自赠送给刘某某的财产合计约1364147.96万元;
2.诉讼费用由刘某某承担。
【裁判结果】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4247号民事判决: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耿某某款855721.1元。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5民终1586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4247号民事判决;二、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耿某某返还1023721.1元。
【法律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耿某某与王某系合法夫妻关系,二人的财产属于夫妻二人共同共有。二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耿某某的丈夫王某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刘某某婚外同居,通过银行汇款方式、购物消费方式等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部分赠与刘某某,该行为侵犯了其财产权利,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故耿某某要求刘某某返还上述款项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刘某某主张王某借其银行卡偿还他人债务的辩驳意见,无证据予以证实,对该项辩驳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刘某某主张王某汇出的部分款项是用于抚养王某1、王某2的费用,由于不能认定王某与王某1、王某2的亲子关系,故对其该项抗辩主张不予支持。刘某某所举证据10,拟证明王某向其借款的事实,由于该主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刘某某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中不予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民事权利的取得应当具有合法根据。本案中,刘某某认可王某向东营宏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汇款16.8万元是王某为与刘某某共同生活购买车辆而支出,根据刘某某的该陈述,可以认定刘某某实际取得了该16.8万元,该款项具体的用途及所购财产的后续流转不影响对刘某某实际取得该16.8万元的事实的认定。刘某某与王某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根据现有证据也不能认定王某对刘某某名下的孩子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刘某某取得该款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王某在与耿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耿某某同意将该16.8万元赠与刘某某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刘某某应当将该16.8万元向耿某某返还。
关于王某向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款的13万元,耿某某主张该款项系王某为给刘某某购房而支出,因耿某某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该款项支出后以该款作为首付款或购房款签订有关购房合同的情况,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该款项与刘某某存在关联性或刘某某实际取得了该13万元,故本院对耿某某要求刘某某返还该款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耿某某可待证据完善后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王某名下的信用卡消费的数额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王某名下的涉案信用卡消费频次较多,相关消费既有王某本人持有并消费的事实,亦有刘某某持有并消费的事实,具体每一笔消费是王某所为还是刘某某所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准确查清;另,刘某某对涉案信用卡的使用是经过王某同意的,在王某与刘某某在上述消费期间存在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具体每一笔消费到底是为王某利益的消费或是为刘某某利益的消费亦无法准确认定。因此,现有证据既不能证实涉案信用卡在广饶的消费全部是刘某某所为,亦不能证实在广饶之外的消费全不是刘某某所为。另,因王某与刘某某存在共同生活居住关系,王某、刘某某也必然存在共同消费的情况,故耿某某关于涉案信用卡全部的消费金额均为刘某某所消费的主张不能成立,刘某某关于涉案信用卡全部为王某本人所消费的抗辩亦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根据涉案信用卡消费地点的大致情况酌情推定刘某某消费的数额是183221.1元并无不当,对于耿某某、刘某某请求对该数额进行改判的上诉意见,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的刘某某应当返还的数额855721.1元正确,加上本院认定的应当返还的数额16.8万元,刘某某累计应返还数额为1023721.1元。
【律师指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从被继承人处流出的与第三人刘某某有关的费用数额及性质认定。关于数额:如果有证可查,资金流向明确,容易得到认定,否则,除非有第三人的认定,否则,较难认定。关于性质,耿某某的丈夫王某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刘某某婚外同居,通过银行汇款方式、购物消费方式等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部分赠与刘某某,该行为侵犯了其财产权利,且王某在与耿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耿某某同意将该16.8万元赠与刘某某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故其性质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还有,本案中的第三人耿某某,与王某共同生活多年,不仅不能光明正大,甚至落得生的孩子无法认定与男方的亲子关系,本以为属于自己的钱,又鸡飞蛋打,真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可这又怨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