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素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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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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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中为原告争得被继承房屋3568500元补偿

发布者:郑素洁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27日 5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遗嘱继承中为原告争得被继承房屋3568500元补偿款,争取到了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崔某与魏某1是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两名子女,分别为魏某2H(中文名:魏某3),崔某于20183月份去世,去世前留有遗嘱将涉案房屋属于其份额遗留给H某。然而,H某和魏某1、魏某2对遗产继承达不成一致意见,且魏某1、魏某2要立即出售涉案房屋,所以H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涉案房屋归H某继承。

  案件事实:

  崔某、魏某1夫妇共生育魏某2H某二子女。2018324日,崔某去世。

  涉案房屋系崔某与魏某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魏某1名下。

20161031日,崔某自书遗嘱,内容如下:立遗嘱人:崔某,一九四五年六月八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我立遗嘱,将我所有的房产作如下处理:在魏某1名下的坐落在×(房产证编号:×××)是我和我丈夫魏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我立遗嘱,将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部分在我去世后留给我的女儿魏某3个人所有(不与其配偶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本遗嘱一式二份,我本人收执一份,我的女儿魏某3收执一份。立遗嘱人:崔某,20161031日。

201711月,H某回北京为崔某拍摄视频。崔某在视频中称:我是崔某,魏某3是我的女儿,我和我丈夫魏某1拥有一套房产,等我去世以后属于我的那一半房产由魏某3继承处置,我有一份遗嘱在魏某3手里,属于魏某1的那一半他自己处理,我特意留下这个视频为证。

  庭审中,经询问,双方均认可本案遗产范围为涉案房屋。H某主张涉案房屋现价值7137000元,二分之一份额的折价款即3568500元,魏某1、魏某2认可上述涉案房屋价值。

  裁判结果:

×号房屋归魏某1继承所有,魏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H(中文名:魏某3)支付补偿款356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评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崔某与魏某1婚后购买并取得,虽然登记在魏某1名下,但实为崔某与魏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在分割涉案房屋时,应当先将其中的一半份额分出为魏某1所有。崔某去世前留有自书遗嘱,将涉案房屋中属于其的部分在其去世后留给H某个人所有,故涉案房屋中属于崔某的一半份额应由H某继承。魏某1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所有,所以魏某1H某给付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二分之一的补偿款3568500元。


执业16年,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专注婚姻家庭、继承、财富传承实务,已为1000余位私人客户解决家庭及家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8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