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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金凰案:信托公司们如何维权?

发布者:高依升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2日|分类:公司法 |429人看过



《武汉金凰案:到底是谁的坑?》在个人搜狐号刊载后,阅读量快速突破了58000人次的阅读量,更有网友纷纷来电咨询一些实务问题,特别是关于信托公司们应如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问题。想必信托公司们正为维权事宜绞尽脑汁,在此,不揣冒昧,从专业角度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也是对前文的细化,供参考。

一、唯一的救命稻草:对质押的实物黄金的质量的承保

《特别约定清单》,该清单“特别约定2”:“本特别约定条款系对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进行扩展补充,标的黄金的质量和重量由保险人承保。……。如果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单及本特别约定清单约定(包括但不限于黄金掺假、纯度不足、重量不够等),即视同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人对收益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从字面意思上理解,保险公司对所质押的实物黄金质量承保;如果黄金有假,保险公司也要承担保险责任。

二、对信托公司们来说,有一种最坏的结果

从人保方面的公开表态来看,人保要抛开诸多不利局面,立足保险合同的本质,在对保险合同的条款理解和解释上作文章。

人保方面表示,金凰案件中,人保财险武汉市分公司承保的是财产基本险,与武汉金凰订立的保险合同条款为在银保监会正式备案的《财产基本险条款(2009版)》(下称“保险合同”)。其中保险合同第5条明确约定:“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爆炸;(三)雷击;(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由于保险合同第7条将“盗窃、抢劫”责任免除,武汉金凰附加投保了“盗窃、抢劫风险”。因此,人保财险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只对上述6种原因导致的黄金“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这种解释,如果黄金是中途被掉包,可以认为是被盗窃,可以涵盖;但如果所质押的实物黄金一开始就不符合质量标准呢,则显然不涵盖。这种解释如果能被法院接受,信托公司们通过保险及相关条款实现自己债权的可能性就没有了。

三、如果相关保险条款被认为无效,信托公司们该怎么办?

如果质押的实物黄金是假的,那就是虚构保险标的,武汉金凰涉及保险诈骗。再就是,保险公司把保险标的自身的虚假列为保险事故。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导致法院认定相关条款无效。

如果保险合同条款被认定无效,信托公司们应该怎么办?保险合同相关条款被认定无效,信托公司还是有救济途径的,那就是基于无效的后果,基于对保险条款的信赖,信托公司有权向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赔偿之诉。

四、关于信托公司能否直接起诉保险公司问题

1、能否直接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起诉?

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和咨询中问询的信息,在武行金凰案中,信托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直接被列为受益人。

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人身保险有明确的受益人的规定,并且规定受益人具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对财产保险是否可以指定受益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都存在较大的争议。但实践中一般倾向于遵从保险合同的约定,有约定则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

但为质押合同履行(质押物风险)而签订的保险合同,如果直接约定债权人(或质押权人)作为受益人会受到质押合同中“流质”条款的约束。债权人有在质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质押物灭失或损害后取得的保险金能否直接归属于债权人(或质押权人)?这是否为“流质”?

从保险公司的声明来看,保险公司明确拒绝信托公司们直接以受益人的地位起诉;保险公司是有一定道理的,因而得到法院支持的概率较大。

2、代位权诉讼

正常情况,武汉金凰在所谓“发生保险事故”后应该积极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但案件中的不正常、诡异之处,武汉金凰积极起诉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可能性不大。因此,信托公司应督促武汉金凰提起诉讼,否则,可提起代位权诉讼。

保险公司在打舆论战的同时,却一直按兵不动,煎熬的是信托公司们。信托公司们只有主动出击,提起一场一场的诉讼维权行动,舍此,别无它途。

武汉金凰案,结局如何?还是那句话,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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