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
妻:
鉴于
为夫妻双方子女上学的需要,夫以其个人名义与其父母、姐姐共同购置了一处房屋财产(房产坐落于 省 市 区 路 号,房屋面积 平方米,不动产登记号: ,以最终签订的购房合同和不动产登记信息为准),该房屋财产为夫与其父母、姐姐共有。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维护夫妻和睦、家庭团结,根据《婚姻法》及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就上述房屋财产事宜约定如下:
一、上述房屋财产虽购置于夫妻双方婚后,并且在婚姻存续期间夫仍要负担购置上述房屋财产的部分银行贷款,但夫妻双方在此约定:夫对上述房屋财产享有的共有产权为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无论是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还是夫妻双方离婚,妻都不会对上述房屋财产主张任何权利;如在必要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过户手续的办理),妻应对上述房屋财产的不动产登记、抵押手续的办理、今后可能的产权处置等权利行使行为给予必要的配合。
三、夫妻双方声明:夫妻就上述房屋财产的约定以及本协议的签署,完全是基于夫妻双方的自愿。
四、如有必要,夫妻双方将就本协议办理公证手续;但最终是否办理,不影响本约定和本协议的效力。
五、本协议夫妻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一式二份,各持一份。
(以下由立约人签字)
夫:
妻: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