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依升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刑事辩护合同纠纷金融证券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隐名代理(借用名义)

发布者:高依升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326人看过


备忘录

甲方:

乙方:

丙方:

经过协商,甲乙丙三方拟成立一家有限公司,并就具体事宜备忘如下:

一、在新成立的公司中,甲乙丙三方将分别持股40%30%30%

二、在新成立的公司中,甲方的股权份额将由乙方代持,即乙方是名义持有人,甲方是实际出资和实际股权持有人。

三、在新成立的公司中,乙方、丙方的出资由甲方筹措,适用法律上的赠与关系;如乙方、丙方的出资发现不实的情况,则由甲方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

四、新成立的公司将由甲方实际运营和实际控制;乙方将在新成立的公司中被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乙方只是新成立的公司的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印鉴、公司的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银行开户及银行印鉴、公司营业执照等证照均由甲方持有和掌控。相应的,公司成立、运营中发生的一切与公司有关的问题,包括法律责任、负债,无论刑事、民事的还是行政的,均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在实际运营和掌控公司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任何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否则,由甲方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除非由相反的具有与本备忘录相同形式或内容的文件记载,新成立的公司均应认为是按本备忘录成立和运营,各方应遵守本备忘录。

特此备忘!

 

甲方:  

 

乙方:

 

丙方: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