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艳华律师

  • 执业资质:1371620**********

  • 执业机构: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侵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法典:地役权如何设立?

发布者:尹艳华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263人看过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